受托人与第三人订合同需委托人担责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1 14:13) 点击:244 |
受托人与第三人订合同需委托人担责吗? 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否需要委托人担责,需要看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是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之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那么合同对于委托人也是有约束效力的。如果受托人是在委托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合同,那么需要看代理的权限约定,假如属于无权代理范围的话,那么这种合同可以撤销,由受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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