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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商场导购看管财物却丢失谁负责?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1 14:23)    点击:168

委托商场导购看管财物却丢失谁负责?

  如果消费者确实将包交给了导购保管,则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和《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消费者与商场之间的保管合同成立,可向商场主张赔偿。但因为消费者与商场之间成立的是无偿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地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商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无需对消费者丢失财物作出赔偿。

  因此,消费者能否获赔的关键在于对自己将包交给导购保管这一行为的举证能否被采信及商场能否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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